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为何不被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孙强和刘玥原是一对夫妻,2012年,两人生育了女儿孙彤,2016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孙彤抚养权归男方所有,随男方生活。

离婚后,孙彤跟随孙强的父母居住,刘玥经常接送孙彤上幼儿园,带孙彤参加课外辅导,孙彤平时与刘玥实际相处时间较长。刘玥离婚后至今未再婚,孙强离婚后于2017年上半年再婚,但未生育小孩。

2017年8月,孙强开始到东北某市工作。刘玥认为,孙强长期在外,未能在生活、学习中尽到父亲的职责,自己条件较好,方便小孩上学,小孩长期在扬中生活,到东北后很难适应,也不利于她行使探视权利。刘玥主张孙强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完全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孙彤的抚养关系。

在法庭上,孙强解释称自己的现任妻子从事教育行业,对孩子也照顾有加,自己之前工作收入较低,为了给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这才暂时离开孩子到东北工作,目前已在东北购买了住房,打算带小孩、妻子和父母到东北生活,小孩也同意到东北。孙强还表示以后会经常带小孩回扬中,不会妨碍刘玥行使探视小孩的权利。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刘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其主要理由有孙强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小孩随孙强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孙强将带小孩到东北居住等,但上述理由仅为刘玥的个人陈述,并无其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加以佐证,刘玥对孙强未尽抚养义务进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未能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不足以证明孙强存在不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小孩随孙强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刘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刘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需举证证明孙强抚养孙彤存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抚养的情形,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后孙强的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小孩成长的变化的情况下,孙强对孙彤的抚养关系不能变更。(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谢 勇 通讯员 王双磊)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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