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一律死刑”行不通

□ 符向军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将起刑点从5年调至10年以上,直至死刑,以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震慑作用。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强化法律震慑作用,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这是人大代表心系民生、积极履职的体现,是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关心爱护。这建议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热议点赞,但也有网友甚至提出“人贩一律死刑”的极端观点,这就情绪化了。

“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声音近年来屡有所闻,也常常得到许多网友力捧。因为拐卖儿童,造成受害者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因此需对人贩子判死刑,让他们也尝尝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的痛苦,这种以毒攻毒的想法,反映了“同态复仇”的古老思想。对导致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的人贩子深恶痛绝,同仇敌忾,希望让其得到法律的最严厉惩罚,表达了所有善良人们的朴素情感,体现了普通人的内心真挚情绪,这在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却是值得商榷的。

刑罚,是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制裁手段,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某种犯罪行为,应否判处刑罚,适用何种刑罚,是否适用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定罪量刑,所谓罪刑法定、罚当其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自当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绝不松懈,回望刚刚过去的2018年,“两高”工作交出了一张靓丽答卷,坚决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拐卖、性侵害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7万件,让民众的安全感得到了实实在在地提升。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并非“一刀切”的严惩,而是要在严格依法严惩的同时,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办案政策。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已经规定了死刑这一顶格刑罚,且在刑罚的设计上是具体而微的,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严谨精细,并不能简而化之,一概而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环节,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施罚。对于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绝不手软。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此外,“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要注重“两手抓”,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预防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严刑峻法之外,进行综合治理,提高社会管理和保障水平,消除各种不合理的买孩子需求,让一些渴望拥有孩子的家庭有合法的救济渠道可走,从根本上减少买方市场,也值得研究。

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在惩罚,而在预防和教育,死刑更不是万能钥匙。道德评判,不能代替法律,罪刑相当、轻重有别,才彰显法治。如果不管情节轻重、后果如何、危害大小、认罪态度等,不问三七二十一就主张“人贩一律死刑”,无疑有些简单草率,虽然表达了爱憎分明的朴素情感,于情可鉴,但于法难符。在“同态复仇”情绪化的宣泄中,流失了应有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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