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电动车车主:4月15日起全省统一车牌 “非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获悉,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综合管理的通告》,结合2019年4月15日将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对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

润州交警正在查处交通违法违规电瓶车 全媒体记者 沈相伟 摄

全面禁止“非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

2019年4月15日前,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本市范围销售。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凡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同时,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车和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等行为。

4月15日起, “非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登记,已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不需要更换

4月15日起,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全省统一的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新购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届时,我市仍将采取“带牌销售”模式,在具备资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直接登记上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需要更换,可继续使用,登记上牌全部免费办理,公安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月15日前已经购买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查验车辆后办理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且不在目录内的,提交身份证(居住证)、车辆来历证明(如:“机打发票”、网络销售记录、销售企业出具的销售证明等)查验车辆后,发放《备案登记信息牌》。

4月15日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只要提供身份证以及车辆在4月15日前购买的来历证明(如:“机打发票”、网络销售记录、销售企业出具的销售证明等),同样可以领取《备案登记信息牌》。

据交警部门介绍,自即日起,市区范围内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车管服务站设立专窗,承担车辆上牌或申领《备案登记信息牌》业务。辖市区由各地交警部门明确相应的办牌办证点。

设置5年过渡期,将不断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

对领取《备案登记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设置不符合标准电动三、四轮车严管区域,依法查处电动三、四轮车违规上路行驶。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依法查处电动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推行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现场执法、信息推送、失信惩戒。

电动车新业态安全管理实行“六统一”

本市邮政、环卫、快递配送服务以及外卖配送电动车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落实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加强内部安全教育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不符合标准的邮政、快递、环卫、外卖电动车淘汰工作,在2022年4月14日前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严管严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纪军  余长保)

编辑:缪小兵

(作者:景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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