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促销,竟送山寨行车记录仪 相关部门:赠品与所售商品一样享有“三包”权益

今日镇江讯  购物送赠品是许多商家的销售套路,购买汽车也一样。有时候汽车4S店或者经销商会提出送汽车配件或导航、行车记录仪来代替部分车价“让利”。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有市民反映个别车商用山寨赠品鱼目混珠。对此市市场监管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赠品与所售商品一样享有“三包”权益。

消费者吴先生投诉反映,前不久在买车时,看好了店内一款作为新车“套装”赠送的行车记录仪。当时经销商介绍说:“这种隐藏式的行车记录仪高档美观,同样的款式市场要卖1800元,车价不能再优惠了,如果接受报价,可以向店里申请送一台。不然就要自掏腰包购买。”吴先生经不住诱惑,就没再讲价买了车,提车时车商也把行车记录仪装上了。但三个月后,吴先生在逛一家汽车装潢店时发现,与自己车上相似的一款同品牌行车记录仪的型号、颜色、款式一模一样,只是厂家不一样,且所展示的行车记录仪更清晰、操作更流畅,价格才1200元。

吴先生回家对比之后发现,4S店赠送给自己的是“山寨机”,机器上竟没有“3C”认证标志。

市市场监管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关于汽车产品的相关规定,除了车身外,汽车的十几种零配件都需要取得3C认证,才能上市销售,其中就包括行车记录仪。经协调,该汽车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正品行车记录仪。

“赠品”是不是真的可以不讲究质量?也不在“三包”范围吗?记者查询发现,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同时,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出售商品时,不仅要确保搭的赠品的品质和质量,而且也不能以“赠品不是商品”“赠品是免费的”等理由逃避责任。商业促销活动名为赠予行为,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予,即消费者必须先行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才会有附带赠品。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不可分割,虽名为免费赠予,但本质仍是商品销售行为中的一环。所以,商家应对其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消费者在与汽车4S店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重合同、轻口头”。只有签订好合同,约定明确赠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并详细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全媒体记者 俞佳融 陈红生 )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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