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又一起涉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今日镇江讯  今天(4月25日)上午,丹徒法院依法对原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建房办主任谢辉剑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镇江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谢辉剑身为陆村党总支书记,宜城街道312国道城区改线段和沪宁高速支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312国道改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朱某,采用伪造拆迁资料的方式,将无证房确认为有证房,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4.1889万元,两人均分。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辉剑身为陆村党总支书记,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新、老312国道亮化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其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辉剑利用担任陆村村主任、陆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租地建厂、房屋翻建、房屋出租等方面为朱某、吴某、刘某、张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送的现金79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辉剑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两委”工作人员,为谭某等恶势力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组织陆村防违拆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雇佣、资助谭某等“恶势力”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使村民产生恐惧,侵害群众人身安全。期间,被告人谢辉剑还因丹徒区丹徒新城陆村村民周某不断信访一事,先后指使张某等人和谭某等人殴打周某,致使周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辉剑犯受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谢辉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决定执行被告人谢辉剑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全媒体记者 董礼 通讯员 吴俊猛 吴安娜)

编辑:缪小兵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