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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房屋存在问题,由谁担责?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张先生到某售楼中心购房,后张先生选中该售楼中心所售小区的12栋606室房屋,售楼中心介绍,该房屋单价为1万元每平方,但其中有1千元是装修费用,房屋交付时是精装交付。后张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载明,房屋单价为9千元每平方,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同时在该售楼中心,张先生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合同》,载明装修费用为1千元每平方,同时约定了装修的具体要求及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后房屋交付,张先生认为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交付标准,且未经张先生同意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状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某置业公司和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的问题:

某置业公司和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回复:

首先,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张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系毛坯交付,某置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装修工程合同》系张先生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存在问题,不符合《装修工程合同》的约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应当由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交付标准,且某装修公司在未经业主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状态,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使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某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装修工程合同》的约定,其装修的房屋未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其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

再次,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数额,虽然《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20万元,但具体承担的金额可以根据张先生所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某建设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商定。例如,如果张先生认为其所受的损失高于20万元,可以要求予以增加,如果张先生所受的损失低于20万元,某建设公司也可以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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