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审理一起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日镇江讯   今天(6月5日)下午,京口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汪某,在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43万多元,贪污60万元,被依法起诉。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00年到2016年春节间,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焦炭、煤炭、塑料包装桶、钢材等原材料采购、货款结算过程中,为金坛某石灰厂等十多家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以上单位有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369万7千元,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150多万元,劳力士手表1块、还有价值22万7千元的红木家具。

公诉人、京口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东生介绍,2003年2月间,被告人汪某利用担任江苏索普有限公司供销公司供应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存放在江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太仓储运罐内盘盈多出的300吨甲醇,以提货单的形式转让给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将上述300吨甲醇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60万元。经鉴定,上述300吨甲醇价值人民币65万元。

2018年7月20号,被告人汪某被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在调查期间,汪某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还没有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汪某的亲属退出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京口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也是一起典型的“小官巨贪”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全媒体记者 董礼 通讯员 汪云 彭莉)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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