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老师手中的“戒尺”,该如何掌握“尺度”?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最近又成为了一个热点,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当中,一个亮点就是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同时将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规范教师“惩戒权”是众望所归

教育过程中,在对待孩子违纪违规以及其他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上,部分教师的处理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个别教师处罚学生随意化、情绪化,过度惩戒、体罚学生;另一种则是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不愿管。

前者与教师综合素养有很大关系,容易令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近日,“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当事人20年后仍义愤于心,便是因为20年前老师对自己的体罚伤害太深。

后者则与教育惩戒的实施缺乏细则,而家长对孩子过度保护,对教师批评孩子的行为不够理解有关。这容易导致一些“熊孩子”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纠正,不仅对孩子未来的成长埋下了隐患,也损害了教师的权威,破坏了教学秩序。

正因为此,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依法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使教师有底气严格管理学生,履行教育引导的责任与义务,又避免过度惩戒、体罚学生,维护学生权益,是众望所归。

明确教育惩戒权也需凝聚共识 

不过也应该看到,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基础上,要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离不开家校共识,这需要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家长不转变教育观念,对孩子过度溺爱、保护,容不得教师对孩子的半点批评,更遑论惩戒,那么教师仍然可能不敢放手去管教孩子。

近日,山东某地对一名体罚学生的教师的处罚就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今年4月,教师杨某用课本抽打逃课私自到操场玩耍的三名学生。学校认为其私自体罚学生,违反了学校及上级规定,对杨某进行了处罚。事后因家长对第一次处罚不服,当地教育部门对杨某追加处罚。

然而这一处罚被舆论普遍质疑过重,超出了过责相当原则,不仅让当事人觉得委屈,也会让广大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心怀忌惮。

所以,即便以后有了明确的惩戒细则,学校也要做教师合法合规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后盾。教师教育孩子的过程是复杂的、多变的,对不同的孩子,不同的情况,可能要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所以,要给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比如对顽劣的、屡教不改的孩子,就要严厉一些,这样才能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内心敏感的孩子可能就要温和一些,要把握惩戒的力度。

即便出现一些过度惩戒、违反师德规范的情况,需要对教师进行处罚,也要酌情处理。要考虑教师不当行为的程度与当时的处境,避免因为外界的施压,而在处罚教师时违背过责相当的原则。

来源:新华社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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