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只报警不救人”司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7月16日3时许,在北京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尾部相接触后起火,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司机及乘客一共2人死亡,两车损坏。

据当时路人拍摄的一段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被撞的前车司机全程站在路边打电话,没有对小客车内的司机和乘客进行救助。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质疑,轮式自行机械车司机为什么不救人?这种做法是不是涉嫌故意杀人?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机被刑拘

18日晚上,@北京交警 发布通报称: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失致人死亡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疏忽大意,一是过于自信

根据北京交警发布的最新通报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警方认定视频中的铲车司机戚某某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样的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疏忽大意,一个是过于自信。

岳屾山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是说他其实在主观上面并不是希望这个人死亡,但是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一般分两种,一种是说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个人会死亡,或者说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说他虽然预见到了,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然而其实并没有避免,这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戚某某为何被警方认定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具体到这个案件上,戚某某为什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岳屾山表示,这样看来,警方要么是认为他没有预见到小客车会起火烧死人;要么是认为戚某某打电话报警属于采取了预防措施,只是这个措施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为何不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但是正如很多网友所说,戚某某眼睁睁看着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他明明有充裕的时间把车挪开,但他却只是不停打电话,而且在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救火的时候他也袖手旁观。这难道不是间接故意杀人吗?对此,岳屾山解释,认定间接故意杀人,要看他是否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岳屾山律师:

间接故意杀人,他其实还是一个故意。就是说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至于说结果是会发生还是不会发生,在他的内心其实是一种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就比较重了。故意杀人的,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所涉嫌罪名与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当然,目前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只是警方对戚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这和检方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样的罪名提起公诉,以及法院最终以什么样的罪名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岳屾山也指出,不论是在公检法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发现了新的线索,那么最终的罪名都有可能改变。

岳屾山律师:

如果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发现,其实他对这个结果的发生并不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而是一个间接故意的心态,那可以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时候,甚至是在法院审判的阶段,最终确定一个罪名。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法治在线》、中国之声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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