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3.7”特大“矿机”盗电案同案犯落网

今日镇江讯  日前,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镇江“3.7”特大“矿机”盗电挖比特币案同案犯朱某某,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破获的盗电数额最大案件。朱某某为盗电犯罪分子提供场所,在短短不到10个月时间,从中收取“好处费”18万元,参与盗电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2019年8月,当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把一副冰凉手铐拷到朱某某手上时,在家正做黄粱美梦的他才如梦方醒,可为时已晚。

据朱某某供述,2018年7月,突然接到王某某电话,说有个姓兰的朋友要办厂,让其帮忙寻找有地点偏僻、有变压设备的闲置厂房,并许诺付给一笔可观的“好处费”。

没有固定收入、手头正紧的朱某某一听还有这等“好事”,心里早就乐开了花,感到自己走了好运,是一个“白手起家”的好机会,于是什么也不问就立马答应了。不出几天,就帮王某找到了厂房,还帮着王某、兰某某“疏通”好了关系,一切似乎不费力气,事情进展还很顺利,这让朱某某暗自偷乐。

2018年8月,随着“滴答”一声手机信息提示音,朱某某打开一看,农业银行账户竟多了1万元。紧接着,每月月底他都会收到1万到到3万不等的转账。这让他兴奋不已,原来人生“第一桶金”得来这么容易。

可好景不长,2019年3月,镇江市供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近两个月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以兰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在镇江新区和丹徒辛丰、谷阳等地租赁厂房批量安装“挖矿”设备,实施盗窃国家电力违法犯罪的事实。2019年5月,警方组织100余名警力,对兰某某、王某某等人展开抓捕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2人,查封“挖矿”设备3000余台。经核算,在朱某某提供的厂房里兰某某等人盗取国家电力价格累计300余万元。

2019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将朱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至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辩解声称自己不清楚兰某某等人窃取国家电力,其收取的钱也仅仅只是“好处费”,但面对每个月“躺着”也能拿到的这十几万元,连朱某某自己都缺乏底气。最终在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通话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的证据面前,朱某某垂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运喜 高玥)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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