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惠及14万人!江苏提高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

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偏低问题,保障遗属基本生活,近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补发。

《通知》明确,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以下简称苏南地区)的计发基数由2300元提高到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以下简称苏中地区)由2050元提高到2850元;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以下简称苏北地区)由1700元提高到2500元。

据此,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供养1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460元、410元和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570元和500元;供养2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90元、615元和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0元、855元和750元;供养3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920元、820元和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40元、1140元和1000元。此外,一次性抚恤金也随各地计发基数的提高相应增加。据测算,此次调整待遇将增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8亿元,惠及遗属14万人。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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