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合同以35万卖了姑姑家的房子 何以不是诈骗罪?

今日镇江讯    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蔡某将亲戚家借给其父子暂住的房屋,以35万元卖给他人。到底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案件定性直接涉及到蔡某的量刑,且这两项罪名的量刑差别巨大。8日,丹阳市检察院发布这起案例,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最终改变了侦察机关关于蔡某的涉嫌罪名,以合同诈骗罪定性量刑。

伪造合同,35万卖了姑姑家的房子

检方告诉记者,蔡某是一名“80后”,自从他母亲去世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且又投机取巧干起了高利贷的行当。这样,不到一年之间,蔡某败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把自己家里的房子卖掉抵债,还欠了亲朋好友数十万元债务。

之后,蔡某的姑姑施以援手,不仅借了钱给他,还把自己家闲置的房屋借给他们父子俩居住。蔡某就在当地给工厂里的工人做工作餐,每个月有五六千元收入,但根本不能满足他的日常开销。那段时间,蔡某在丹阳城区认识了一些做平台投资的朋友,大张旗鼓地吹嘘通过投资平台变成“大款”。蔡某心里好生羡慕,于是他铤而走险,瞒着他的父亲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赚钱门路。

2018年10月上旬,蔡某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虚构其亲戚早已将该房产卖给他们父子的事实,并在某房屋买卖微信群发布了卖房信息。谢某某看到该卖房信息后信以为真,与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5万元的购房款。

此后,蔡某将骗得的35万元全部投入网络投资平台,但血本无归。

何以不是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蔡某涉嫌诈骗罪,将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蔡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根据蔡某的犯罪事实,对照法律规定,何以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有着重大的差异。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骗取他人财产权,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诈骗罪,仅仅是以骗取的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按照蔡某的犯罪数额,如果以诈骗罪起诉,可能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可能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蔡某先是伪造购房合同,又与谢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被害人谢某某正是相信了假的购房合同,陷于认识错误而交付了35万元,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改变侦查机关罪名,以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5日,丹阳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采访中,承办检察官表示,今年10月24日,最高检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彰显司法的理性和人文关怀,切实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而客观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让群众感知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这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案,赢得群众信赖与认同的应有之义。”承办检察官说。(通讯员  杨磊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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