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障疫情防控,隐瞒病情、逃避隔离观察等五种情况将被追责

注意啦,在江苏隐瞒病情、" 伤医 "" 医闹 "、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将被追责。2 月 8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主持会议。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 " 决定 "),即日起实施。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决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个人有隐瞒病情等情况,或有逃避隔离观察等行为的,除严格追责外,有关部门还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既要全力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又要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如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 " 十三五 " 规划圆满收官。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六方面疫情防控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

优化政务服务,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

江苏是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对此,决定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工作人员正在包装、搬运捐赠物资(资料图片)

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 " 不见面审批 " 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项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疫情期间,不时出现 " 封城 "" 市场关闭 " 等谣言,引发关注。对此,决定规范了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有奖有惩!" 伤医 "" 医闹 "、哄抬物价、传播虚假信息等将被追责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检查(资料图)

决定提出,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从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隐瞒病情," 伤医 "" 医闹 ",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五种情况: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据悉,鉴于本决定是针对当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专门性、应急性、临时性决定,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其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失去 , 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废止本决定,并系统梳理江苏疾病防控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领域的法规制度。

来源:现代快报+ZAKER南京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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