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办法”施行已近30年 镇江第三次修订议案处理办法

今日镇江讯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处理的办法》(以下称《办法》)自1989年3月15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来,先后经历了1999年1月19日和2003年7月31日两次修订,截至今日已近30年。记者今天了解到,近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该《办法》的第三次修订。

据了解,该《办法》施行近30年来,对于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议案的办理工作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新《代表法》出台以及我市取得立法权、设立专门委员会后,议案工作出现了新的要求和变化,《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出台时间较久,已不能较好适应和满足议案办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对代表提出议案的要求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对闭会期间议案的提交和处理没有明确要求;对议案处理程序以及督办形式等没有提出具体规定;对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致使少数代表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要求等,有必要对该《办法》再次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遵循“重实效、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既严格依据上位法的依据,又较好地结合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处理的实际,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机制以制度形式体现出来。在修订工作中,修订组一行前往淮安、连云港、扬州等市进行实地调研,并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学习借鉴省内外城市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次修订后的《办法》,篇章结构较为缜密,内容较为完备,也符合我市实际。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从代表议案的提出、交办、处理和督办等方面,既提出了规范的工作程序,又注重了要求明确、措施具体,将有利于提高代表议案办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全媒体记者 孙霞)

编辑:陈路

(作者: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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