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打赏”有效吗?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央视网消息:5月19日,国新办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并产生大额费用这一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今日(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无效。《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来源:央视网

编辑:陆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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