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激励文明行为,界定惩治不文明行为——《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阮籍

今年是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复评的关键年,9月1日起,《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全新的地方法规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专门制定出台的。

近日,市文明办等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相关特点和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等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出台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条例》是由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能够有效界定不文明行为、有效惩治不文明行为、有效激励文明行为;通过严格的行为约束、严厉的惩戒举措和有效的激励倡导,让市民自觉讲文明、守规矩,共同享有更加文明和谐与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条例》指出,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问:《条例》对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行为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将重点治理哪些不文明行为?

答:《条例》倡导大家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列出了12项基本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等。

《条例》还公布了12条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乱丢垃圾、乱倒污水;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违规养犬和其他不文明行为等。

问:对于广大市民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文明养犬问题,《条例》中有哪些相应规定?我市将在加强犬类管理上有何举措?

答:《条例》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5项行为: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将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我市公安部门结合市“文明办“‘不文明养犬问题’整改清单”有关内容,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公安机关重点任务为目标,围绕“养犬登记发证、违规养犬的处置、捕捉狂犬野犬、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查处、放任驱使犬只伤人的查处”等方面开展工作,将“启动犬类管理立法、加强城区犬类管理”两项任务同步进行。目前,《2020年镇江市犬类管理制定规章调研推进方案》正在有序推进。

问:《条例》实施后,对我市进一步打响大爱镇江品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有哪些好消息?

答:《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例》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市应急救护志愿者规范化培训基地已在市急救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基地配有独立培训教室,由市文明办、团市委联合牵头和指导,专门用于开展应急救护志愿者培训,今后可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志愿者通识培训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市急救中心专业培训队伍的组织,将培养一批“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应急救护志愿者,在广大群众中普及应急救护技能。

(作者单位:镇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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