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镇江一汽贸公司被罚20万

今日镇江讯 近日,镇江中院作出(2020)苏11司惩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丹阳某汽贸公司伪造现金缴款单等重要证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今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2015年8月12日,原告黄某在被告丹阳某汽贸公司处购买一辆别克牌SGM6475DAX2型(昂科威)紫色小型普通客车,购车款289900元。被告丹阳某汽贸公司代办理了车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保险,保费10583.26元。原告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牌号,交登记费用135元、车辆购置税24777.78元。车辆行驶至1100公里时发现分动箱位置漏油后,原告将该车辆送被告检修。原告发现车载安吉星软件系统已由束某登记,束某还曾对该车进行车辆保险。黄某向法院起诉称丹阳某汽贸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以新车形式再次销售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2015年4月8日,束某在被告处通过POS机刷银行卡交纳车款10万元,并交纳保费8992.61元为别克昂科威新车(即原告后来购买的同一辆车)办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保险,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被告开具了以束某为购买方的发票。当日束某未能缴付全部购车款,被告申请将束某投保的保单退保,并作废了购车发票。该车车款没有付清,交易未达成,该车仍系新车。

2015年4月10日,束某通过银行向被告给付现金189900元,所有车款交清,被告向束某重新开具了购车发票,交付了星空紫色昂科威汽车一辆(但非之前办理保险和注册安吉星软件系统的同辆车)。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2015年4月10日束某现金缴款单。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10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未查询到该笔交易;束某于2015年4月8日已付清涉案车辆的全部款项,被告出具了购车发票,束某购买了保险,给车辆上了临时牌照,并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当日,束某又退还了涉案车辆,被告作废了购车发票,并以“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退回厂家,故申请退保退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为由将束某的保单退保。束某于2015年4月10日重新提取相同配置星空紫色昂科威汽车一辆。(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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