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极限项目体验“跳楼” 衰伤致残责任谁来承担?

上海一名女大学生参加一家体育文化公司经营的运动馆的高空跃池极限逃生项目时,不幸从高台跳落受伤致残,以体育文化公司未采取保障措施为由,要求体育文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体育文化公司则提出,女大学生充分知晓极限运动的安全风险而自愿参加,体育文化公司已经尽了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女大学生自愿参加危险娱乐项目遭受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参加极限项目,体验“跳楼”

现年19岁的殷玉茹,是一名从东北到上海就读的在校大学生,虽然是女生,但她性格坚韧、勇敢,行事果断、坚决,特别喜欢探险、挑战类的运动,不输男生。

2017年4月2日,殷玉茹从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极限Jump”运动馆(简称极限运动馆)在其运行的微信公众号推介的娱乐项目,介绍该极限运动馆有高空跃池等设备,宣传普通人都能参与的“跳楼”极限逃生项目。

这家极限运动馆是由上海海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海涛公司)经营,海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极限Jump”“极限逃生”等字眼一下子就吸引住了殷玉茹的目光。但对于“高空跃池”,殷玉茹还不是太了解,她上网查询,得知“高空跃池”,英文为Jumpool,简单来说就是指从高空跳入水中的极限运动,而“陆地版”的Jumpool就像一台“人工跳楼机”,是从“楼顶”跳到安全的软垫上,以此来感受极限运动的畅快。殷玉茹被有关此项运动的网文介绍深深吸引——

“亲身体验这项运动,能给您带来肾上腺素瞬间极速上升的快感!当你从高台跳下,面朝蓝天身体失重感极速增加的同时你还会去想那些来自平淡生活的压力吗?此时的你仿佛和天空融为一体,面朝天空来一起享受这项运动吧!在高台底面将会有个来自Jumpandfly的超大拥抱——安全充气气囊系统。就像掉在卡布奇诺的奶泡中,柔软而具有安全感。Jumpool不仅仅是娱乐,在你完成第一次体验的同时,你也等于经历了一次通过娱乐化的手段自我求生、营救逃生训练。并且,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恐高症,如果你不幸遭遇分手,工作压力大,有自杀倾向,那请你来我们这里。使你的内心真正的强大了起来,追求在跨越心理障碍时所获得的愉悦感和成就感。内心的强大才是真正的强大,赶快来一起体验吧!”

看完这段文字,殷玉茹心潮澎湃,跃跃欲试,吃过中饭后便拉上同学董红斌等人来到了极限运动馆,花118元购买了门票,参加“跳楼”极限逃生项目。

到了现场,殷玉茹发现,“跳楼”极限逃生项目的基本内容为参与者在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等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台跳落到地面的气垫上,高台距离地面的高度分别为2米、4米、6米,气垫为厚1.6米、宽6米、长9米的表面为一个个圆柱体的充气垫,高台上有极限运动馆的工作人员指导参与者的跳跃动作。

看着高高的跳台,要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跳下,几个胆小的同学有些退缩,最后在工作人员的鼓励下,才勉勉强强选择了2米高台的游戏,只有殷玉茹胆大,表示要参加所有高台的项目。

按照极限运动馆的游戏规则,参加“跳楼”极限逃生项目,须从低台到高台依顺序进行。这样,殷玉茹先几次从2米高台跳下,她觉得不过瘾,之后提升到4米的高台,纵身一跳,在体重的自由加速下,身体失重感极速增加,感受到自由落体的快感,在瞬间经历刺激、疯狂、高喊、尖叫、欢呼等各种神奇感觉后,落到台下的气垫上,巨大的冲击力让自己与气垫中的气柱来了一个紧密的拥抱,确实像掉在卡布奇诺的奶泡中,柔软而具有安全感。

“太好玩了!”爬出气垫,殷玉茹拥着同学欢呼雀跃。随后,她又几次从4米高台跳下,每次的感觉都不一样,而且身体也是安然无恙,未受到丝毫的伤害。

“上升到6米高台,感觉一定更刺激!”休息了一会儿,殷玉茹意犹未尽地提出要挑战6米高台。

上到了6米高台,工作人员对殷玉茹进行了几句交代,并就跳跃的动作进行了简单的示范,殷玉茹便从高台上纵身跳下。谁知,殷玉茹还没有来得及充分感受到高空自由下落的刺激和快感,身体便瞬间跌进气垫,随着一声“哎哟!”的痛苦尖叫,她被深深埋进气柱中……

意外的突然发生,惊呆了现场的所有人。短暂的慌乱、震惊后,现场的同学及工作人员立即冲进气垫将已不能动弹的殷玉茹小心翼翼抱了出来。随后,殷玉茹被送到上海仁济医院就诊,后又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殷玉茹休学回到东北老家治疗休养。

受伤致残索赔,引发纠纷

经医院确诊,殷玉茹的伤情为T2、L1压缩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共计8066元,均由海涛公司垫付。同时,应殷玉茹的要求,海涛公司还为殷玉茹垫付了护理费、住宿费、租房费等费用共计4.3万余元。

经过近一年的治疗休养,殷玉茹的病情基本痊愈,但因伤及腰部,行动起来总感觉有些不利索,便找医生咨询。医生告知,虽然治疗效果还算不错,但因受伤较重,很可能已留下了后遗症,让她要有心理准备。

参加娱乐项目,竟然留下了后遗症,自己的年龄还很小,以后的日子怎么过?殷玉茹后悔去参加这个“跳楼”极限逃生项目,更让她气愤的是,极限运动馆推出这个危险的娱乐项目,却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最终造成自己受伤,她认为极限运动馆应当对自己的受伤负全部责任。在父母的陪同下,殷玉茹找到极限运动馆的经营单位海涛公司,要求海涛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跳楼’极限逃生项目,本来就是图个惊险刺激,挑战的是人体极限,参与者应当自我评估,玩得起才玩,玩不起就不要玩嘛!”对殷玉茹的要求,海涛公司进一步指出:“你在充分知晓‘跳楼’极限逃生项目的安全风险情况下而自愿参加,且极限运动馆已经尽了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也已垫付了相关费用,不同意再给予任何的赔偿。”

因双方的分歧较大,经多次交涉均无果而终。2018年4月3日,殷玉茹一纸诉状将海涛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海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依法追加顾海涛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殷玉茹诉称,本人在海涛公司经营的运动馆参加极限逃生项目,按照该场馆工作人员的指示,自三层高台跃下气垫时受伤。海涛公司对涉案项目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气垫从无资质的公司购买,工作人员无资质,且在事先风险告知及事后处理上均未尽到责任,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顾海涛作为海涛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海涛公司赔偿本人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顾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海涛公司及顾海涛共同辩称,殷玉茹充分知晓极限运动的安全风险,且殷玉茹在参加涉案项目时一直由本公司配备的专职教练在旁指导,但殷玉茹未遵循教练指导的规范动作,导致落地时受力不均而受伤。我公司的气垫符合国家标准,我公司也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殷玉茹受伤后,我公司已垫付各项费用共计5.3万元,这些费用应当在本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中抵扣,多退少补。对于殷玉茹主张的损失,因殷玉茹来自于东北农村,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顾海涛当庭还表示,同意与海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经殷玉茹的申请,法院准许殷玉茹的同学董红斌出庭作证。董红斌到庭作证称:其与殷玉茹等人至涉案场馆参加涉案项目,工作人员未告知项目风险及注意事项,从高台跳下前有教练在旁简单告知及示范动作,其落地后感觉气垫比较硬,除此以外无其他保护措施。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殷玉茹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殷玉茹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伤后治疗休息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殷玉茹为此支付鉴定费2550元。

法院认定责任经营者承担九成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体育、娱乐等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其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加活动人员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义务,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跳楼”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基于上述危险性,上述项目的经营者海涛公司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海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指导资质,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海涛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殷玉茹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该项目的危险性,应当知晓从6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从2米、4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但殷玉茹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高台跳下,对该行为的安全性过于自信,故可以认定殷玉茹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浦东法院依法酌定由海涛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海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顾海涛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殷玉茹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殷玉茹虽系来自东北农村,但已在上海学习、生活,应认定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根据鉴定结论,殷玉茹主张230768元并无不当,可予照准;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结论、海涛公司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9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3.律师费酌定5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4.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5550元。殷玉茹虽未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但因海涛公司已经垫付该两项费用,该两项费用应当依法分担,并在赔偿额中抵扣。海涛公司为殷玉茹垫付的住宿费、房租费等费用均不属殷玉茹的合理损失,亦应当在赔偿额中抵扣。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海涛公司尚应当赔偿殷玉茹18.9万余元。

2018年8月30日,浦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涛公司赔偿殷玉茹人身损害损失费189911.74元,顾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极限项目,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起特殊的娱乐服务侵权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然而,由本案引发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自愿参加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造成伤亡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存在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参加娱乐的人应当自我充分评估,能玩就玩,不能盲目参加。否则,自愿参加的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在明知项目的危险性上更有优势,在提供旅行服务过程中,有保障参加者生命安全的责任,即使参加者都是自愿参加的,也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全部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参加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造成伤亡事故,很难说清是谁的责任,但从公平的角度,可以“各打五十大板”,由双方分担责任。

针对出现的不同声音,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因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往往为年轻人所热衷。但是,极限性、冒险性与危险性是并存的,作为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加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参加者在知晓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不作自我评估,盲目参加,属于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经营者与参加者在风险的预知能力、参加娱乐项目中的地位以及娱乐项目的营利目的,可认定经营者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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