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扰乱经济生活秩序 一恶势力主犯被判6年

今日镇江讯 近日,丹徒法院依法对周某铖等5人恶势力共同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铖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周某铖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某大学的项目工程,先后召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组建项目部。2017年9月后,周某铖以工程延期索赔为由,多次指使上述等人针对某大学及其职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2018年7月,周某铖与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手续移交过程中发生纠纷,又指使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针对该建筑公司办公区及项目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周某铖、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2015年底,周某铖个人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投标某汽车公司工程项目。同年12月,中标结果公示,第一名是某建工公司,某建筑公司为第二名,周某铖未中标。后周某铖以该建工公司投标材料中存在业绩造假问题为由,向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吕某提出要投诉。中标的建工公司负责人约吕、周二人见面协商,并被迫支付周某铖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铖指使曹某等人纠集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铖等人系共同犯罪,周某铖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何某、王某、丁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陈怡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陈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