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醉酒后坠楼受伤谁之过?法院判决事发宾馆担责10%

今日镇江讯 未成年少女聚会饮酒,回到宾馆后意外坠楼受伤,监护人起诉要求宾馆承担主要责任能否被法院支持?日前,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宾馆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9日,院方透露了该案的具体细节。

16岁的小洁与15岁的小慧是老乡,2020年4月9日,两人从老家来到扬中游玩。4月10日,两人在我市某宾馆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入住宾馆4楼客房。当晚9点许,受另一老乡小煜的邀请,小洁与小慧从宾馆出发前往我市某KTV二楼包厢内喝酒唱歌,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小洁与小慧才从KTV打车回到宾馆房间睡觉。凌晨1时40分左右,小慧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开灯后发现宾馆窗户已经被打开,而小洁已经坠落到宾馆二楼平台。随后小洁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空坠落致全身多处严重损伤。

两个月后,小洁的监护人诉至扬中法院,认为宾馆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位,不具备安全保障功能,是小洁跌落窗外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应对小洁造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

宾馆方则认为,小洁为未成年人,事发当晚监护人对小洁没有尽到任何监护职责,任由小洁在外酗酒,对小洁损害后果其监护人负有全部责任。同时宾馆在窗户轨道上钉了钉子限制窗户的打开,已经尽到了保护和谨慎的义务。因此,小洁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宾馆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负有保障入住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小洁所入住房间的窗户为两扇左右推拉式玻璃窗,窗户上未装配限位销等安全设施。宾馆方虽称其在窗户推拉槽上钉有螺丝钉,以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但事发现场照片显示该房间一侧的窗户处于完全打开状态,限位螺丝并没有起到限制窗户打开幅度的作用,宾馆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事故发生时,小洁已年满16周岁,对符合其年龄的活动已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对相应的风险应当注意防范。而事发当晚小洁存在饮酒的行为,且已处于相当程度的酒精影响状态,导致其正常防范风险和控制自身行动的能力大大降低,对自身安全不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小洁本人对本次意外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人负有主要责任,监护人应尽到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小洁脱离父母的监管,与年仅15周岁的小慧离开老家来到扬中,其后发生坠落意外,监护人对小洁的受伤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失职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扬中法院酌定宾馆方对小洁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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