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年前出轨未婚少女 年过50因抚养费被起诉

今日镇江讯  婚姻关系中对另一半忠诚尤为重要,但也有人极其不负责任。丹徒就有这样一男子,外出打工时结识新欢,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曾想,分手后女方产下一子,时隔十年将“前男友”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10日,院方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潘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为挣钱养家,一直在外打工,后在浙江与他人一起经营理发店。2008年前后,潘某认识了同在外打工的四川妹子雷某。当时,雷某二十出头,年轻貌美,潘某刚满四十,成熟稳重。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1年,因男方一直未和妻子离婚,雷某与潘某分手。此时,雷某已怀孕7个月,无法终止妊娠。同年6月,雷某在四川老家生下儿子小宇,至今已上小学三年级,作为父亲的潘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宇日渐长大,各项开支逐年增多,母亲无法独自承担,遂以小宇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出生至今产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5万余元,并承担之后至独立生活之日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被告潘某辩称,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教育费过高,大部分教育费并非必要开支,如小宇就读的国际学校并非公立学校,高额的学费、校服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小宇参加的各类兴趣班、冬令营、夏令营等,未与其协商征求其同意,也不应由其承担。自己目前没有工作,靠子女给的赡养费生活,还需照料残疾的同胞兄弟,故无力给付抚养费,考虑到双方亲子关系,同意每月给付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潘某作为小宇父亲,出生至今未进行抚养,小宇有权要求潘某给付抚养费。潘某未超过退休年龄,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在国外务工期间月工资四、五千元,工作虽不固定但具有工作能力,故潘某应依法给付小宇抚养费。在对原告各项主张进行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潘某给付原告小宇2020年5月之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6万余元;自2020年6月起至小宇独立生活之日止,潘某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法官提醒,已婚者婚内出轨已经是对感情的不忠,婚外生子更伤害了原本的家庭关系。对于非婚生子而言,即使父或母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也因缺少了长期的照顾和陪伴而无法获得完美的童年。在此提醒大家,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亲人负责,对家庭负责,才能获得长久、和谐、稳定的幸福。(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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