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这些“红线”碰不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链条长,涉及主体也多,主要包括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四类主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各类主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作了怎样的规定呢?划了哪些红线?

记者昨日在医保集中宣传主会场了解到,《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明确基金使用的规则和标准,并督促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健全经办管理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这个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就医购药感受的关键主体,《条例》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规定。在管理层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在一般行为规范层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遵守有关行为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而在禁止欺诈骗保层面,则为定点机构明确划出了红线,如禁止通过虚构医药服务、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支出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具体明确了参保人员的义务。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不仅如此,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市医保部门提醒,对于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可以被暂停,而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郑一云 )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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