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这笔资金一定要交 法官说法

今日镇江讯 记者今天(5月18日)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案件。

2013年3月,庄某、杨某夫妻二人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23.8万元价格购买位于丁卯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夫妻二人却未按约还款,该地产公司也因此未将该房产实际交付给二人,房产仍登记在地产公司名下。2018年4月,经银行催要,该地产公司代偿还93.3万余元贷款本息后,向夫妻二人追偿但未果,遂于2018年5月诉至镇江经开区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庄某、杨某给付该地产公司代偿款93.3万余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夫妻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2019年10月,该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在发布拍卖公告后挂网拍卖。2020年6月,该案涉房屋被买受人冷某以146万余元价格竞得。因涉案房屋一直未过户登记,冷某竞得该房产后,垫付了被执行人庄某应缴税费共计13.3万余元,同时,冷某还缴纳了作为买受人自己应承担的相应契税以及8000余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9月,法院将冷某垫付的税费13.3万余元全部退还给冷某。但冷某却认为,法院还应当退还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故向经开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作为法拍房的买受人冷某,应不应该承担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专项基金,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属于国家收取的税费而是业主所有。其次,被执行人庄某和杨某,因未缴清房款,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亦未办理入住手续。而买受人冷某拍得案涉房屋,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并缴纳相应税费取得业主资格,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缴纳的费用,应当由业主冷某承担。此外,法院在案涉房屋所做拍卖公告中,也明确载明了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据此,法院于2020年10月依法裁定驳回冷某异议请求。

据镇江经开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许多人误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收取的税费,其实不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是由相关行政机关代管,实际上,该笔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是要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今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另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是购房者取得房产所有权,成为业主后应当依法缴纳的一笔费用,未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全媒体记者 朱浩 通讯员 刘超)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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