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审理一起偷盗窨井盖案 盗窃65块窨井盖获刑近4年

今日镇江讯 马路上的窨井盖虽小,但常因缺损,致使窨井成为“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6月16日,京口法院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案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之一。今天(17日),院方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被告人陈某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去年12月,被告人陈某才在镇江市京口、润州、新区等地流窜作案,先后6次在深夜盗窃各式窨井盖,合计65块,重达3吨,并通过贩卖获得赃款6000多元。虽然陈某才获利不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行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主要是驾驶他自有的电动三轮车,在本市的各个地点踩点,并准备好了要偷取窨井盖和雨水井盖,主要目的是当废品来出售获利。”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孙文介绍,陈某才盗取的井盖在数量上和窨井盖所处的位置上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据了解,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及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得出量刑结果。孙文对于量刑考虑进行了解释,盗窃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提到,“盗窃行为如果是触犯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话,这个罪名他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窨井盖虽小,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2020年我国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偷窃窨井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和严厉打击。孙文说,大家常规理解的危害公共安全,包括放火、绝水这种比较严重的性质,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是以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效果,这样的案件较为少见,也说明,立法方面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不断地提升。

小小的井盖,托起的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大问题。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了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通讯员 曹浏 李燕汝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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