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在两同”建新功|大胆探索 创新举措—— 镇江中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试行先行判决

今日镇江讯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镇江中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不断拉进与群众距离,提供为民服务质效。今年以来,镇江中院一直在探索对群众关注、矛盾集中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行先行判决。8月18日,镇江中院首次依据先行判决制度处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因具有争议焦点多、案件事实复杂、鉴定启动程序频繁、矛盾突出等特点,案件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尤其是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后,二审又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工程款债权的及时实现,甚至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审判部门通过倡导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先行判决,以期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2020年4月,因工程款拖欠和窝工补偿纠纷,浙江某安装有限公司向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该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窝工补偿损失等费用。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公司给付浙江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00余万元。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向浙江安装公司支付窝工补偿1000余万元部分,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查认为,一审审判决定对窝工补偿部分的认定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鉴于上海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判决结果并未上诉,浙江安装公司亦认可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判决结果,镇江中院决定对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及利息部分维持判决,对浙江安装公司主张的窝工补偿部分发回重审。

我们的做法

镇江中院首次适用先行判决,是以法律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办实事暖人心的生动实践。通过先行判决达到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将双方一审判决中无争议的工程款部分确定下来,保证当事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从源头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此次先行判决,也同时维护了被告方的利益,防止因诉讼期间的不断延长导致已确定标的部分利息的不断累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实现了高效司法的目的。此外,对双方在上诉过程中无争议的工程款部分先行判决,还可以减少发回重审后法院及当事人的工作,以便法官集中精力办理有争议部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镇法萱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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