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违约不愿担责 房主终赔10万多元

今日镇江讯 古语云:言不信者,行不果。房屋已经售出,也和买房人达成了协议,中途想要毁约却不愿担责,最终付出了更多的代价,自尝了不诚信的苦果。上述事件的当事人——王先生夫妇,在收到丹徒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悔不当初。今天,丹徒法院向媒体发布了这起案件。

2017年1月6日,王先生夫妇和常女士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748000元的价格将丹徒新城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常女士,定金为30000元。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如常女士中途违约则王先生夫妇无须返还定金,如王先生夫妇中途悔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常女士。

2017年4月15日,王先生夫妇突然向常女士提出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愿意返还常女士30000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之后,常女士多次通过中介与王先生夫妇进行协商,说明目前丹徒地区房价大幅上涨,王先生夫妇擅自毁约,自己另行购买房屋代价较大,也愿意在原价格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数额,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最终,常女士将王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以及承担房屋价格上涨的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夫妇辩称,自己并未违约,违约的是常女士。自己虽然提过不愿卖房,但也并不是明确的不卖,常女士仍然应该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房屋首付款,否则就是违约,然而常女士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支付第一笔房款,因此自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亦根据常女士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房屋总价上涨了74800元。

承办人陈宁认为,虽然王先生夫妇辩称其只是协商解除合同而并非一定是解除合同,但结合证据查明,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王先生夫妇不愿意继续出卖房屋,系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返还常女士定金30000元并给付常女士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74800元。(文中人物已化姓)(通讯员 吴婷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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