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2个案例入选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今天(11月25日),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21年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十大典型案例。镇江法院2个案例入选,分别为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和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为赵某(女)与徐某(男)于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徐某隐瞒了吸毒史。2018年7月25日,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2年,赵某一直独自抚养女儿徐甲。2020年9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徐甲跟随赵某生活。其后,徐某假借探视女儿,时常到赵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赵某,并经常辱骂赵某的母亲罗某。每次徐甲在接受徐某探视后,均会不同程度的受伤。赵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徐某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侵害赵某的人身安全,连罗某也受牵连。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一、禁止徐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徐某威胁、骚扰、跟踪赵某及徐甲和罗某。

裁定作出之后,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上述案件是“离婚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都是反家暴的题中之义,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畴。一方若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仍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拓展,表明了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家暴行为的严厉态度,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家暴受害人的延伸保护。

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为唐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自结婚以来,王某动辄因家庭琐事对唐某大打出手,甚至对唐某的父亲进行殴打和辱骂。2017年8月,唐某起诉离婚,鉴于王某家暴愈演愈烈,唐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双方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双方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2017年8月28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为维护自身及家人安全,唐某于2018年3月2日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一、禁止王某对唐某及其父亲实施家暴;

二、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威胁、辱骂唐某及其父亲;

三、禁止王某去唐某及其父亲单位闹事。

裁定作出后,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虽然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期限,但不影响受害人在到期前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便在到期后,也可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受次数的限制,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设立一道无缝对接的“防护墙”。(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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