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类个人破产程序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12月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镇江京口法院一案例入选。

具体案情为:吕某某系镇江某学院教师,月收入6000元左右,名下财产仅有1套房产中1%的份额。自2005年起,吕某某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20余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其不断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在欠款未能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参与类似博彩形式的投资,前后又亏损80余万元。

自2019年起,镇江京口法院立案执行多起吕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偿还债务。吕某某在镇江京口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案件3件,涉及3位债权人,涉案标的60余万元。因个人负债较多,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吕某某于2021年2月8日提出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并承诺其不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的债务系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等原因形成,其非“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申请。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但是对于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及犯罪、处罚形成的债务等不得通过该程序获得豁免,故本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申请。(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陈路

(作者: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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