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外发生事故致八级伤残,谁担责?

今日镇江讯  现实生活中,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情形是比较多的。那么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应该谁来担责?15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辛丰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希(化名)今年8岁,在镇江某中心小学就读一年级,其父亲在某材料公司工作,一家人均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2020年1月8日下午,小希放学后独自回家。在路过公司生产区域时,小希的右足不慎被正在运转的移动式隧道窑体的滚轮压伤,造成八级伤残。

女儿不幸遭此意外,小希爸爸认为学校与公司均难辞其咎。他称事发当天自己3时10分到达学校门口等孩子放学,但小希一直未出校,自己便前往教室。教室里尚有学生,老师说小希的作业没有做完不让走,于是自己决定先去接姐姐的孩子,然后再回来接小希。

后在返回学校时,得知小希受伤,立即赶到现场与公司负责人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

小希爸爸认为学校未与自己完成正常孩子交接,公司未能对生产区域尽到安全防范管理职责,均为该事件发生的原因,理应共同担责。

对此,校方辩称,事发当天正常放学时,除需要坐校车回去的学生留在教室外,班主任将包括小希在内的学生整队送到学校门口交由家长接回。因没有见到小希的监护人,班主任就将其带回教室。班主任没有留原告在学校做作业。在教室见到家长后,班主任与小希爸爸没有语言交流,但示意其可以带回孩子。由于当时班主任还要安排坐校车回家的学生排队,没有注意到小希是否与其父亲一起离开教室。

学校认为,当天班主任已示意小希父亲可以将孩子接走,完成了交接义务;加之小希的受伤地点既是监护人工作的地点,也是小希的居住地,学校不可能预见小希放学后会在其住所受到意外伤害。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材料公司则辩称,其系生产企业,窑车运行时,窑生产厂区前面有警示灯,窑车旁边有监控,专人室内监控管理。各类安全措施如警示灯、黄色标线,喊话确认等提醒,针对对象均为成年人,公司会议多次声明小孩严禁进入生产场地。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小希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小希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公司在伤害发生后积极配合小希治疗,体现了人文关怀,请求法院酌情分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材料公司系生产型企业,其同意原告等居住在公司内,则负有保障上述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消除危险状态之义务。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进出厂区之路必然经过移动式隧道窑生产区域,故公司除了对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外,还应针对居住的公司内部的未成年人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危险发生。

本案中,正因为公司的安全措施不足,对应预见的危险而未预见,原告独自进入窑车运行区域,才被生产运转的窑体滚轮压伤,故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中原告离开学校步行一段行程后进入材料公司相对独立的区域。即便学校未正常交接,该区域内的风险也超出学校应当预见的范围,学校对原告在该区域内受伤不存在过错。

交接与否的事实与原告受伤之间,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的安全教育不足,原告主动走近窑体轨道致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材料公司给付原告小希赔偿款23006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吴安娜  徐娴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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