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45万!京口签订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今日镇江讯 近日,京口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京口生态环境局正式签订,京口区检察院、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及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参加。

2021年6月,某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在京口区某地块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及处置,处置过程中废机油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予以立案,并对上游进行追溯。经核实,上游7人涉嫌刑事犯罪,连同郭某某被一同移送京口区检察院。2021年12月,郭某及上游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院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其余6人因犯罪行为轻微,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并移送京口生态环境局。

根据《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鉴于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已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京口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成立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多部门磋商小组,加快磋商赔偿办理效率,以前期磋商意愿反馈、后期签订磋商协议的方式推动损害赔偿及时开展。磋商会上,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同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

京口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受损地块进行损害评估,并对受损地块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经评估,整个受损地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约45万元。

下一步京口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磋商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被称为生态环境损害。”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该负责人表示,以下三种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朱秋霞 王伟)

编辑:缪小兵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