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老人锯树却导致意外发生 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怎么界定?

今日镇江讯 孙某请七旬老人邹某修建道路旁的大香樟树,双方约定修剪后的树枝折抵邹某劳务费。施工过程中,孙某安排了两名工人协助邹某,防止树木落下砸到行人。邹某作业时未听从孙某佩戴安全帽的建议,不料锯断树枝较大,砸到脚手架致邹某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某家人遂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八十六万余元。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孙某因某大街西边路旁的大香樟树需要修剪,故将修剪香樟树一事交由71岁的邹某完成。双方约定,修剪后的树枝归邹某所有,孙某不给付邹某劳务费。2021年1月20日,邹某自带工具,并借来脚手架开始作业,同时孙某安排两名工人协助邹某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树木砸伤行人。

邹某拒绝听取孙某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建议后,继续作业,途中因锯断的树枝砸到脚手架致邹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邹某被送至句容市人民医院治疗。因邹某伤势严重救治无望,于2021年2月份出院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

邹某家人认为邹某是为孙某提供劳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而孙某辩解与邹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对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邹某家人诉至句容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关心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存在身份上的管理、支配及从属关系。

本案中,原告邹某自带工具完成修剪树木的工作,邹某向被告孙某交付的劳动成果是修剪后的香樟树,劳动过程中邹某不受孙某管理和指挥,故孙某与邹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需要修剪的香樟树较大,修剪的枝条位置较高,即便是年富力强的人独自完成树木的修剪也相对较吃力,何况邹某是老年人,因此孙某对邹某的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法院审核,确定原告方的损失合计八十一万余元,此款由被告承担30%即22余元,赔偿费用已扣除被告给付的2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吴未未 谢勇 )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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