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中院发布了一批近年来镇江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生产销售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

首次适用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审理的行政案件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丹阳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2019年11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丹阳某醋业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听证,作出责令丹阳某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案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丹阳某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3600元。丹阳某醋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丹阳某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丹阳某醋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市中院适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为案件定性。丹阳某醋业公司在食醋产品上故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丹阳某醋业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同时,适用《条例》择重量罚。

该案是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首次适用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审理的行政案件,对推动、引导行政机关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助力更高水平法治镇江、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APP上订购酒不发货亦不退款

判决电商平台母子公司共担责

某某商城APP系由被告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系由被告浙江某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2020年8月7日,原告刘某某在某某商城APP上下单购买了4瓶飞天茅台53度500ml白酒,每瓶价格2069元,原告向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7976元。2020年9月17日,原告又在某某商城APP上下单购买了7瓶飞天茅台53度500ml白酒,每瓶价格1999元,原告向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12993元。此后,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发货。原告经催促申请退款,无果后提起诉讼。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某商城APP上下单购买茅台酒,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发货,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并主张利息损失。被告浙江某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未举证证明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资金相互独立,依法应对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中,消费者在经销商运营的APP上下单后,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作为卖方应依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若经营者因事实上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应将货款及时足额退还给消费者,既不发货又不退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经销商的全资控股母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两公司之间的资产各自独立的,依法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法新规定

网络消费纠纷这样处理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本月初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常文金

来源:镇江日报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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