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教练离职 健身房是否退费?

资料图 新华社发

今日镇江讯  小花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并签订私教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每节课200元,运动项目为游泳,私人教练为阿健。协议签订当天,小花就支付健身房1万余元。可小花很快被告知,阿健已离职,可换教练。但小花对健身房安排不满,要求退费。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4月份,小花与某健身房的教练阿健签订《私人(游泳)教练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条款约定:每堂训练课程有10天有效期,本协议内容为50堂,共计有效期限为500天;会员必须每次训练课程时于表格签名栏内亲自签名;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所有已交纳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亦不可用于垫付任何其他费用。约定每堂费用为200元,私人教练为阿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小花给付某健身房1万余元。

可说好的私教,还没正式上课就被健身房告知阿健已离职,健身房将另行安排其他教练对小花实施指导。小花对新教练不了解,不愿接受健身房安排,遂要求健身房退费。

某健身房认为,私教开课是由教练与客户谈,然后拿合同与客户签字,签完后由公司审核。合同模板都是公司提供,实际上是私教以单位的名义与客户签字。且私教协议已明确约定会员不得退费,而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不愿退费。双方协议内容一直未履行。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花一纸诉状将某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私人(游泳)教练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私人(游泳)教练协议书》是否解除问题。虽然协议约定所有已交纳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但是该条约定系格式条款,明显免除被告自身责任,加重会员负担,且该条条款并未以合理、适当的方法提请原告等会员注意,故该条条款不发生效力。

另外,因被告员工私教阿健离职,虽然健身房可另行安排其他教练替代,但是小花签订本协议是在阿健的首次训练下作出的选择,因私教个人训练方式方法不一,原告是基于对私教的信任作出的偏好选择,若另行选择私教将导致其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现双方信任基础已丧失,不适宜强制履行。再者,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原告至今未接受被告提供的训练服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协议,某健身房退还费用1万余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去健身房健身塑形、社交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为了达到更好的健身效果,有人就购买了私教课。然而,私教课并非商家宣传的那样尽善尽美。例如本案,作为健身者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

原告不满意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不能强制执行,且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的服务内容一直未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私教已离职,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实现私人教练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谢勇  吴未未)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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