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省局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批、规范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震慑效果,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加油站油品质量违法案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对销售的 “0号车用柴油(国Ⅵ)”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柴油,与油罐内库存油品混合销售,涉案货值119295.33元,违法所得20115.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115.7元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119295.3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等非法行为,使经营者重视油品质量,严格把控进货关,在此提醒,加油时尽量选择油品和油质有保证的正规大型加油站,切莫贪图便宜,轻信“低价油”。

2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案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滨水路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6台特种设备货梯和压力容器,在未向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和压力容器作为常见特种设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其进行定期规范保养有利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3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9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厂生产的二批马蹄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食品厂使用脱氢乙酸钠和山梨酸钾两种防腐剂生产的马蹄酥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2月16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虚构划线价格、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案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内销售的真空吸尘器(除螨仪)在其销售页面中宣传 “9分钟螨虫灭杀率100%”等广告用语,但其公布的检测报告未通过CMA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使用,不能作为对外宣传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网店内多种商品存在划线价格和促销价格。如某真空吸尘器,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929元”,促销价格为399元,经调查多种商品划线价格无真实依据,也未明确标示含义。该涉案金额21142.47元,违法所得4244.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44.47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8488.94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当事人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让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从而达到盈利目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

网络销售者必须对商品的“划线价”的来源和出处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对商品标示的“划线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倡导价格诚信,杜绝价格欺诈,经营者应提高的价格自律意识,自觉规范和监督标价行为。

5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体馆虚假宣传案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美体馆涉嫌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减肥服务经营活动,并在微信号里宣传:“500元包瘦10斤”、“五十元一斤,按斤收费,中间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及“中国首创 纯绿色健康减肥 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运动,月瘦20斤 彻底减肥,绝不反弹”、“鸡鸭鱼肉、海鲜、米饭、包子、水果蔬菜、都可以吃 十天可瘦十斤、月瘦二十斤”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退还消费者相关费用等情节,依法对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微信号宣传虚假功效等内容,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重处,绝不手软。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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