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亦“国事” 镇江发出多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资料图 法院供图

今日镇江讯  以法之名,为爱发“令”——6月1日,我市法院发出多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助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丹徒法院员额法官邰利明介绍,近日该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今年3月3日至4日,刘某14岁的儿子在观看某网络平台直播时,通过刘某的支付宝多次向网名为“玉XXX”的主播刷礼物、“打赏”,共计支付6500元。刘某得知情况后,多次与网络公司沟通要求退还款项,均被拒绝。4月,刘某诉至丹徒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案中,刘某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刘某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日常行为监管不够,对自己的网络支付密码保管不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丹徒法院向该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子女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改正不良习惯、不良兴趣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多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促进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我承诺,积极履行家长义务,不回避、不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长职责……”6月1日,一对父母在收到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作出承诺。

据悉,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一对年轻的夫妻,结婚刚三年,育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在女儿出生后,小夫妻俩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动手,已分居一年多。双方就离婚协商未果后诉至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且应当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在了解到原被告两人存在不依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后,6月1日,法庭依法向双方发送了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和送达书面材料后,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表示会认真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

据介绍,“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我市法院部门呼吁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护航。

(全媒体记者 翟进 通讯员 徒法萱)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姓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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