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能放有些可放不得 渔业资源放流不可“随意而为”

今日镇江讯   16日,在2022年镇江市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中,800余万尾鲢鳙、近万尾胭脂鱼等回游长江,连续20年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贡献镇江力量。针对不少市民对于能否自己开展放流活动的疑问,渔业专家提醒,渔业资源放流不能“盲目选择”,更不能“一放了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是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也是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在镇江范围内主要放流品种有青鱼、草鱼、鲢、鳙、胭脂鱼、暗纹东方鲀、中华绒螯蟹等12个品种。”市渔业技术指导站负责人马梁告诉记者,这些放流苗种必须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而且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龟、清道夫、牛蛙、福寿螺、凤眼莲、鳄龟这些原产于国外或本地区外的物种,它们在本地环境中缺少天敌制约,一旦在本地放生后,将会变成入侵者,抢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另外,菜场销售的鱼、虾、蟹等没有相关资质,也不能买来放生。

资料图

“长江是我国最大的河流,被誉为‘淡水鱼基因库’‘渔业摇篮’,在资源养护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2002年至今,我们已经连续20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投入各项放流资金2900余万元,放流各类苗种1.93亿尾,有效加强了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了渔业资源恢复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渔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鼓励、支持开展放流活动,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全媒体记者 周迎 通讯员 雷莹)

实习编辑: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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