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不是“家庭教育” 法院“为爱发令”纠偏家长

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当庭宣读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对被告李某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进行“纠偏”。这位父亲原想“矫正女儿的性格”,却对孩子使用了不当行为,实际上造成了轻微的家庭暴力。

据了解,今年2月25日,市民王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心的法官汪海涛发现,被告李某存在对其未成年的女儿李某某实施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

李某向法官坦承:“当时,我只是想要矫正女儿的性格,害怕她长大了以后吃亏。”对此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亲,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不当行为。这一行为,主观上忽视了李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依法应予纠正。

为此,法庭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他多多关注女儿的各种需求,积极参加亲子活动,不得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侵犯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同时向李某明确“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指导令,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严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这份沉甸甸的指导令,李某承诺以后将与王女士友好商量,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女儿健康成长。

23日庭审结束后,丁卯法庭还邀请了镇江实验学校德育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高级指导师蒋静,对李某及王女士进行了轻松的交流及心理咨询,并对李某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夫妻间的矛盾是引发亲子问题、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你们应当主动调和关系,以自身言行教育引导好自己的孩子。”蒋静说。

在接受心理咨询后,李某、王女士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原先的自我保护与阻抗也渐渐放下了,同时各自承认了在家庭互动中的缺点。

汪海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暑期将至,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明显增多,家长应抓住契机,积极教育引导子女,以正确思想、方法和教育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通讯员 吴菲菲 全媒体记者 翟进)

实习编辑: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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