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搬货时被砸伤 “雇主”责任视法律关系而定

今日镇江讯  受雇为某公司搬货,结果发生意外被砸成“九级伤残”,这“责任”由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谁来赔付?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仔细厘清了其中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据介绍,2019年11月5日,扬中A公司联系王某到公司包装搬运一批配电柜。当天18时许,王某联系其老乡赵某等5人到公司进行包装搬运作业,其中赵某负责使用搬运车将配电柜通过货梯从二楼车间搬运至一楼货车处,再由王某负责装车。不料,赵某在独自搬运配电柜出一楼货梯口时,配电柜发生晃动,砸伤赵某。事故发生后,赵某因受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医疗费,经伤情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先后找到王某和扬中A公司,希望对方赔偿相关损失。但最终协商无果,赵某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扬中A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认为自己及赵某等人与扬中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此次包装、搬运中使用的工具由扬中A公司提供,自己及赵某等人的劳动不具有独立性,当天劳动中产生的利益绝大部分归扬中A公司所有,自己及赵某等人应为扬中A公司的雇员。赵某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扬中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扬中A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公司将开关柜包装及搬运的劳务承包给王某,王某叫多少人搬运,公司不管,只要他们将产品包装后运送至货车,双方根据搬运的工作量来结算款项。赵某在承揽活动中造成自身损害的,与该公司无关。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之间符合个人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王某与扬中A公司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从此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酌定对赵某的损害结果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50%即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由扬中A公司承担20%即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理时表示,现实中各种雇佣行为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也层出不穷。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外观表现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这两种关系在当事人地位、合同目的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不同。

特别提醒的是,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对自身负有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对事故发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应负有指挥、监督、管理、培训、安全保障等义务。(通讯员 仲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审核:曾海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