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规范“红头文件”发文数量和事项,文件有效期不超5年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近日由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俗称“红头文件”。江苏省司法厅相关人士介绍,2009年,江苏出台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十多年来,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很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还有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新规明确,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不得违法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即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等。

文件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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