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前9月我市累计缓缴社保费4000余万元

今日镇江讯   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缓缴实施范围、延长补缴时间等政策。记者10月12日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今年截至9月底,全市有130户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金额4111.68万元,其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分别为3465.30万元、319.61万元、326.77万元。

《通知》明确,在原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和农副食品加工、纺织等17个扩围行业的基础上,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条件,具体缓缴申报审批流程,仍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已缴纳的9月份社保费可申请办理退费。同时,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按规定享受缓缴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缓缴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

据了解,我市社保部门积极优化缓缴服务,促进缓缴政策取得实效。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特点,加大缓缴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应知尽享”;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朱超

审核:解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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