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出现亏损引发纠纷 仲裁明断成功“止损”30万元

今日镇江讯  “好不容易大家合伙经营做个生意,不曾想没挣到钱,反倒还要损失钱,幸亏有镇江仲裁委的裁决,避免了30万元的损失,真是太感谢了。”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陈某激动地说道。近日,镇江仲裁委受理了一起关于合伙经营的纠纷,涉及三方,案情较为复杂。但仲裁庭抽丝剥茧,明察秋毫,历时两个月,经过两次庭审便做出裁决,使当事人避免了损失。

“组局”经营结果损失惨重

今年2月,48岁的赵某与自己年龄相仿的亲戚陈某打算合伙经营一家小饭店,两人在一次朋友聚餐时了解到,两人的好友丁某在市区某商业街有一处商铺空闲,三人聊起了这事。经过调查,三人感觉商铺周边有多个居民小区,加之平时的人流量较大,具有较好的前景,三人一致决定合伙经营饭店。

可到了三方真正需要出钱开始装修的时候,却出现情况。陈某称他家里生活比较困难,一时拿不出约定金额的钱款,赵某在催促的同时,也积极给陈某提出筹钱建议,多方筹借后依然缺口较大。为了能让项目顺利开展,最终赵某为陈某垫资30万元。但这一情况,赵某和陈某都没有告知丁某,丁某也按照先前说好的比例,拿出该投入的资金。

资金到位后,三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投资占比、利润分成、亏损分担等内容。与此同时,三人也共同商定由赵某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因为赵某既有管理经验也熟悉饭店各项业务,况且赵某还是发起人。设立公用账户,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流水核对、项目结算。

可三人的合作状态只维持了半年,赵某就提出要退出合作,解除合伙协议。原因是饭店经营一直不太好,也不太挣钱,没有达到他预期的目的。此外,赵某表示他精力有限,身体有些吃不消。陈某和丁某得知情况后,经再三考虑,也同意解除合伙协议。

三人对半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算时,对亏损部分的分担产生了纠纷。赵某表示,他是主要负责人,还为陈某进行垫资,投入最大,亏损也最多,他认为陈某与丁某也应承担一部分亏损,结果却遭到两人的反对,由于当初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选择仲裁处理,因此今年9月,赵某向镇江仲裁委提出申请,希望寻求一个公正的裁决。

头绪纷乱意见不合求裁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发现,主要的争议焦点在赵某与陈某之间。赵某认为虽然他是本次项目的发起人,也是主要负责人,但毕竟是三人合伙经营,有了利润大家分,发生亏损不应该由他一人承担。此外,赵某表示,饭店开办之初他还为陈某垫了30万元,这部分钱款本来应该是陈某出的,因为是亲戚关系,他才垫了钱。现在清算时,这30万元应该先归还给他。

对此,陈某表示,虽然当初三人共同签订了合同,合同中也约定了对于债务(亏损)的分担比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清算,但目前问题是赵某的账目十分混乱,他与丁某对是否亏损以及具体亏损多少金额无法确定,所以不愿意按赵某提出的方案结算。至于当初赵某为陈某垫资的行为,陈某表示自己当时确实拿不出钱,但并没有让赵某为他垫资,是赵某主动提出的,也没有写下借条字据,这笔钱款不应该由他支付给赵某。

丁某则认为他并不清楚赵某与陈某之间垫资的事,如今发生了矛盾,自己也不愿意按赵某的方案清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清算,同时希望仲裁主持公道。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合同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对于赵某帮陈某垫资的行为,因赵某拿不出实际有效的证据,故仲裁庭不予支持其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的请求。对于债务(亏损)的分担问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利润分成和亏损分担按投资比例清算,再结合其最后一次结算的账目,可具体算出陈某和丁某分别应承担亏损(债务)的金额。

增强法律意识可更好维权

镇江仲裁委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会因各种各样的事情而签订不同的合同。通过签订合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大量篇幅规定了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些规定不仅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准绳,也是国家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法宝,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利器。

合伙是人合,需要各方尊崇法律,严守承诺,否则很容易发生纠纷。具体到本案而言,因为三方当事人对于合伙法律关系知之甚少,在履行合伙协议时也没有严格依据相关条款,而无论是到法院诉讼,还是到仲裁委申请仲裁,最关键的还是凭证据说话。(通讯员 陈芃  记者 沈湘伟)

编辑: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


(作者: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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