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施工质量拖欠工程款达6年 仲裁明断讨还4000多万元

今日镇江讯  “幸亏有仲裁员的公正裁决,否则我们公司未来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说,选择仲裁是合同签约时最明智的选择,有力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本市某建投公司负责人朱某收到裁决书连声感叹,并向仲裁委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近日,镇江仲裁委成功裁决了一起时隔六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件不仅时间跨度长,而且在举证、质证、认证上的难度较大,仲裁员历经周折,五次进行现场勘查,洞察秋毫,获取证据,最终作出公正裁决,成功帮助某建投公司讨回400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项目完工,未料遭遇“赖账”人

2016年7月,本市某建投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成功获得位于市区某产业园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投公司负责人朱某表示,拿下这个项目并不容易,这是当地面积最大的产业园,未来的发展前途不可估量,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有信心把工程做好。签订合同当日,朱某等几位负责人将合同仔细查看,并在内容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优先选择仲裁”等内容。

合同签约的另一方是本市某商务公司,双方约定当年8月施工正式展开。按照合同约定,建投公司需要对该产业园的地块进行施工,其中有高层商务楼、办公楼、地下车库及道路等。施工开始后进展得较为顺利,工程费用也是按施工进度按期支付。

2017年9月,施工到了最后的收尾阶段,一旦通过竣工验收后,商务公司还须支付4000多万元尾款,朱某联系商务公司负责人李某来到施工现场,希望李某按合同约定付款。此时李某表示,公司经营暂时出现一点问题,请求延期支付尾款。对此,朱某也表示理解,约定3个月后再付尾款。2017年年底,眼见到了最后的付款日期,朱某联系李某时,却被告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尾款还不能支付,并希望朱某进行整改完善,按李某的要求重新施工。

虽然对李某的要求有些看法,但朱某和他的团队还是积极按照对方要求进行重新施工,但对方却始终不太满意,又多次调整施工方案,如此反复令朱某及团队成员无所适从,工期又再次拖延了1年多。

全部工程竣工后,李某始终未支付4000多万元尾款,朱某多次讨要,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导致工程款拖欠达6年之久,万般无奈之下,朱某按合同约定到镇江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商务公司支付400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时隔六年,成功裁决“堵心”事

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迅速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施工项目中变数较多,有些现场事实情况已难以取证,造成鉴定困难,仲裁员们为此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先后5次赴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费尽周折,最终基本还原了事实真相。

仲裁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项目工程是否真实存在质量问题?二是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从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仲裁庭组织双方多次勘查现场的情况来看,朱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工程确有需要整改之处,但所涉及的问题均属于一般性质量缺陷,或者说是工程质量通病,均可以通过维修整改进行修复,此外该工程也通过了五方验收(即建造方、施工方、勘测方、规划方以及监理方)。

对于李某公司提出实际施工中所用品牌与合同约定的门窗不一致等问题,仲裁庭认为关于产品的品牌数量及外观质量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李某公司及工程监理应该在早期就发现并要求对方整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已经超过异议期限,并不可取。

另外,朱某公司提出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的特定功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单位可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确保其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至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镇江仲裁委负责人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芃  沈湘伟 文图)

编辑:缪小兵

审核:解斐

(作者: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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