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

规范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各零售药店:

根据12月8日镇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为满足市民群众对新冠病毒防治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需求,维护我市药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就规范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购买“四类”药品,不再实名登记相关信息。

二、全市零售药店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加大药械储备力度,从合法渠道购进和销售,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正确使用药械,严禁夸大疗效、虚假标注、诱导消费。

三、全市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械质量安全。严禁非法渠道采购、销售假劣药品、违规储存运输、违规销售处方药。

四、全市零售药店要诚信规范经营,合理定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加价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五、即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力度。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即查即处,对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

审核:滕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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