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纾困解难,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为严格落实“苏政40条”和省市场监管局“助企纾困稳企强链12条措施”等相关精神,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有温度的执法”,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推行柔性执法,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并于近日公布了一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阳镇某食品经营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3月1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云阳镇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苏韵蜂产品总汇”的宣传用语标有“绿纯*蜂芝硒蜂胶*洋槐蜂蜜788老山蜂王浆冻干粉”和“绿纯绿色食品野酸枣蜂蜜788克老山蜂王浆冻干粉低价有货”等字样。当事人从2018年8月开始至案发,上述“绿纯*蜂芝硒蜂胶”卖出了14盒,其他上述产品没有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错误,消除负面影响。

当事人在其网店将“绿纯”与“老山”字样进行混合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不是目的,是管理的一种方法。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是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的有机融合,在法理之外兼顾情理,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督促鼓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实际效果。

案例二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对江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8月20日,当事人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入库有效期为3年。当事人遂在网站中宣传其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网络营销技术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当事人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授牌,未明确注明“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一定程度上会引人误解。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当日就进行了整改,将在网站中宣传其公司的宣传语变更为“是一家致力于网络营销技术与服务……的技术服务企业”等。

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网站浏览人数较少,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2023年1月12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松绑减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经营环境。

案例三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扬中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百合干案

2022年6月2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干进行检测,其百合干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百合干5公斤,抽检销售1.046公斤,剩余3.954公斤未销售。当事人购进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留存票据并索取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百合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无库存,未实际销售。2022年8月19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3.954公斤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百合干,并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既是履行职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是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荣炳某超市加盟店在销售自有商品上使用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22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加盟店购买的土鸡蛋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经查,2022年8月1日开始,当事人从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00个含“与市场上相比较这蛋独一无二”字样的标签,标签价格为0.05元每个,标签共花费了10元,案发时,200袋含有上述字样标签的“土鸡蛋”全部销售,销售单价是13元每袋,共收入2600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有商品上使用含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广告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此案查处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保护了疫情冲击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力度、温度兼具的行政执法,在疫情背景下营造更为良善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案例五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

2022年5月26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镇江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3月22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门口设置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 “findX5系列为影像最好的双芯手机”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LED电子显示屏发布用以销售自有产品广告用语,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时,能现场立即整改,删除了其中的不当内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等。2022年11月7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第11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本案不予处罚,彰显了执法温度,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纠错机会和改进空间,是柔性执法的良好体现,促进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林长远 朱婕)

编辑:黄昕彤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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