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制要求观影者购买3D眼镜!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向6家影院发出劝谕函

今日镇江讯  近日,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就影院播放3D电影不提供眼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丹阳开发区吾悦广场保利电影城电影院、丹阳市丹北镇梦想城银河欢乐影城电影院、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江苏星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扬中吾悦广场星轶影城电影院、镇江市高新区美的悦然广场万达影城电影院发出劝谕函,要求影院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就与影院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使用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要设备,影院提供3D眼镜,属于与观赏影片相关的必要服务。如经营者将自身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条例的规定,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影院不提供3D眼镜免除了经营者义务,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对此,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发函公开劝谕6家影院及相关影院行业经营者:

一、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切实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应基于卫生、防疫等考虑,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3D眼镜,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三、加强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切实担当消费者投诉和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刚刚经历疫情重创的电影市场,正在艰难回暖,我们鼓励经营者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消费需求而创造性推出的商品和服务,但更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消费,加速市场复苏。(陈红生 朱婕)

编辑:朱超

审核:滕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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