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花100万元为子女购房,是“借”还是“赠”?

今日镇江讯  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不少父母倾其大半生积蓄为孩子出资购房。然而这笔资金的性质究竟是“借”还是“赠”,因为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日前,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定了一则案例,明确“父母并未表示赠与,应当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法官仔细梳理此案时间轴发现——2019年7月,龚东港(化名)向儿子龚小林(化名)及某房地产公司转账100万元,用于龚小林及其妻子于惠(化名)购房,房屋共有方式为夫妻共有。

2021年3月20日,龚小林向父亲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于2019年7月28日向龚东港借款壹佰万人民币用于购买房屋一套,当时口头约定,现补借条一份。特此为据。”

2021年9月26日,龚东港以多次沟通还款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龚小林、于惠及时偿还借款。对此于惠辩称:“我不知道借条的事情,且借条上没有我签字。”为了证明龚东港出资系赠与,她提交了一份沟通录音。经法院核实,这份沟通录音中未见龚东港明确表示出资系“无条件赠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龚东港提供了100万元转账凭证,对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而于惠提交的录音中未见龚东港明确表示出资系“无条件赠与”的相关内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龚东港的出资系无条件赠与。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父母为成年的子女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当懂得感恩。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父母并无继续负担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儿女经济条件薄弱,在购买不动产时父母给予出资帮助是常事。与此同时,基于与子女的亲密关系和家庭和谐考虑,父母在出资时未让子女一方出具借条甚至不出具任何凭据都是常见且符合常理的,但这并非父母应履行的义务。

从法理的角度解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案中,假设认定龚东港的出资系赠与,则子女方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而父母方的利益则完全归零,从公平角度来看,显然是严重失衡的;假设认定为借款,则父母取得出资的返还权,子女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和财产的增值权利,两者则可以实现利益上的相对平衡。

综上,镇江经开区法院判决龚小林及其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龚东港借款本金100万元。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应图感恩。在父母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项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还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有书面合同或借据等,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吴菲菲 翟进)

编辑: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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