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房屋质量缺陷 这些规范你需要知道

今日镇江讯   好消息!以后买房后,发现房屋建筑有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了。日前,市住建局“绿质1+1”党建联盟的志愿者采取多种方式,对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了讲解宣贯。

宣贯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由省住建厅印发,旨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买房人合法权益。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请求、事实、理由。就同一事项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投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投诉并参与投诉处理活动。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因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投诉;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等。

镇江新区武将新居小区“补丁楼”(资料照片)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测、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经核实,所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的;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投诉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投诉处理涉及的全部责任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要求提出方先行垫付,明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 (辛桂香 方良龙)

编辑:朱超

审核:高新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