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讨要百万工程款 镇江仲裁明辨法理主持公道

今日镇江讯  “幸亏有你们镇江仲裁委明察秋毫,公正断案。不然我这项目工程还未竣工验收,竟要支付百万元工程款,真是没有依据。你们的裁决,让我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是太感谢了!”这是近日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高某收到镇江仲裁委的裁决文书后的感叹。镇江仲裁委于近日审理了一起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仲裁庭最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作出公正裁决。

工程中标企业迎来转机

据了解,丁某是本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下半年在一次行业交流会上得知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要进行某商业中心的装饰项目招标。丁某的公司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便想拿下这个项目,为企业发展迎来转机。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丁某及公司员工全力以赴,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中标,很快,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高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签约时丁某仔细查看,合同中明确该合同价款暂定680万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量为准。对于支付工程款的相关事宜,也进行了明确约定。按照该项目的各个部分实际完成进度进行逐一验收,并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最终完工后,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并支付15%的尾款。

签订合同后,丁某亲自负责该项目,并要求相关负责人遇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汇报,每个阶段完工后,丁某都要亲自检查验收。丁某知道,这个项目来之不易,他也顶着巨大压力奋战在一线。双方合作伊始比较融洽,高某对丁某及其团队的敬业表示肯定,甚至还表示,将来有什么工程,一定优先考虑丁某的团队。

“承诺”不规范埋隐患

谁料好景不长,2022年年初,丁某及团队完成最后部分的施工后,联系高某公司进行验收结算时却被告知,部分工程存在问题需要维修完善。当时临近过年,高某手下的一位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承诺书》并签字给丁某,大致内容为:双方就工程存在的瑕疵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优先支付部分款项;只要丁某年后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不会影响最终的工程款支付。

当年6月,丁某联系高某,声称目前已完成维修,可以再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没有问题。可实际上工程并未完工,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

这时丁某拿出先前的《承诺书》,并表示其中提到的优先支付款项至今没有收到,自己的公司运转也需要资金,希望高某可以遵循契约精神。但高某表示,他对《承诺书》的内容完全不知情,落款处既没有自己签字也无公司盖章,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最终不欢而散。

丁某越想越觉得不公平,整个施工几乎倾尽了他的全部心血,自己的公司也有其他项目推进,这造成了自己公司近百万元的资金缺口。无奈之下,丁某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于2022年8月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裁决重在证据自有公断

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高某积极回应,第一时间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高某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拖欠工程款,而是丁某的项目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需要进行大量的整改。截至应诉前,该项目尚未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也未最终结算,不具备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另外,针对丁某提到的《承诺书》,高某完全不知情,在《承诺书》上签字的员工也已离职,无从查证。

对此,仲裁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案件梳理清楚。就目前丁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其仲裁请求的主张,于是要求丁某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工程的造价鉴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庭审结束后,丁某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最终仲裁庭认为,丁某公司要求高某公司支付相关工程价款的证据不足,仲裁庭驳回丁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镇江仲裁委提醒市民,举证责任不是权利而是义务,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意义在于,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以便于查明事实作出裁决。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利于己方的法律后果。(通讯员 陈芃 记者 沈湘伟)

编辑:毛蕴劼

审核:高新


(作者: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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