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长江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违法捕捞,罚!

【案情回顾】

2022年04月27日9时许,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和润州区农业农村局在进行长江禁渔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正在长江镇江段征润州通江河道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执法人员随后将其抓获。经现场勘查,查获当事人用于捕捞的笼壶(花篮)4只,渔获物2尾(小毛鱼1尾、小虾1尾)。经公安机关审查,当事人陈某某的违法情节未构成刑事犯罪,以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移送润州区农业农村局处理。

【以案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渔获物两法衔接案件。经润州区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陈某某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携带4只笼壶(花篮)至案发地点下网,次日早晨来收网时被现场查获。当事人下网捕捞的水域属《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规定的长江禁渔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捕捞渔具、没收渔获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捕捞的渔获物死体掩埋作无害化处理,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资料图:长江禁渔期巡防  摄影:王呈

【特别提醒】

长江中的鱼类成熟的时间一般是3-4年,10年的长江禁渔周期,对大部分长江鱼类来讲可以有2到3个世代休养生息的时间,能够极大改善和修复长江的生态环境,缓解长江当下的生物资源压力,也对长江所独有的众多生物提供一个生存繁衍的契机。禁渔不仅仅是为了救鱼,更是为了救人,为子孙后代“留荫”。

我们再次倡议:保护长江母亲河,不捕、不钓、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渔获,争做十年禁渔宣传员、监督员,从你我做起。

(整理:李志丹 高站 周迎)

编辑:黄昕彤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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