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幼童爬超市零食柜致伤,父母被判自担60%责任

交汇点讯 家长带孩子出来逛超市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而活泼好动的小孩有好奇心却缺乏对于危险的预知能力,稍有疏忽便踏入“雷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一审、二审认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超市的零食散称柜前,幼童趴在柜子上向上攀爬,其母亲去选购其他商品了。此后,幼童继续攀爬,多次出现了双脚悬空的情况,父亲一直站在旁边没有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超市散称柜区域未见工作人员巡视。

这时,散称柜突然翻落,童童的头部被砸伤。经医院诊断,童童眉弓裂伤、前额搓裂伤,经清创和缝合后没有住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童童面部线条状疤痕5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父母以孩子的名义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妈妈认为,超市零食散称柜没有任何的固定及防护措施,周边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语,这导致孩子在拿取零食时,散称柜突然掉落,造成伤残。

超市负责人辩称,散称区设置和摆放没有任何问题,是幼童自己多次攀爬散装柜,导致散装柜翻落砸伤头部,他是一名两岁幼儿,没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故幼童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幼童父母目睹童童攀爬散称柜的全过程,但均没有劝阻和制止,而是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直至孩子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超市作为面向普通大众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到前来购物的有年幼老残等特殊人群,故而应安排工作人员在超市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巡视,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各种隐患,提高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赵父母承担60%责任,A超市承担40%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责任划分,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童童攀爬超市散称柜导致受伤,其父母均在身边,未能及时制止幼儿的不当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教养方式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及人格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应当承担起妥善教养的责任,放任孩子使用危险行为玩耍,是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表现。营业场所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考虑各类消费群体在公共区域的安全需求。(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来源:交汇点

编辑:朱超

审核:滕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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